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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几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8 03:41:17 编辑:新友情汽车 手机版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几类

交通部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包括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等。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等。从事不同级别的驾驶员培训,应当配备不同的车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几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介绍

培训记录是由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由学员、驾校和驾培管理部门共同签字盖章的用于记录学员在驾校学习情况的记录卡。根据有关规定,凡需要驾驶证考试的人员均要提供该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非职业:就是说没有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介绍

3,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目标有哪些

驾 驶 安 全在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所发生的事故占事故发生的50%,而驾驶员的操作失误与很多因素有关,驾驶员的生理、心理因素、道路复杂情况、车辆本身的特点等,了解这些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意义重大。 课程目标:“驾驶安全”课程通过对人的心理、生理特性、因车辆构造形成的易产生人为失误的方面及道路、天气对人的判断的影响,让学员掌握安全驾驶的知识和技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课程对象:驾驶员 课 时:1天 编 号:10027 课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驶员安全心理、生理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驾驶环境、各种路况对安全的影响 车辆构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防御性驾驶的五大驾驶规则及实例讲解 疲劳与困倦 酒精、药物和睡眠 交通事故致因理论 伤员急救知识 事故案例分析天地大方安全培训中心介绍电话
侵犯了安全教育知识全,生命健康权,况且如果不提供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对驾驶员员的不负责,对运输公司来说也是有极大的安全法律风险的,现在运输公司都是在各地运管局的监控下运行业务的。每个月会要求运输公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有签字记录,不然一旦驾驶员出现交通事故,运输公司有没有签字证明,运输公司会在事故中=承担较大责任,这种情况下运输公司就很难再翻身了。所以说驾驶员运城培训签到工作是多么重要,最近听说有一款智百盛运输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平台就能够解决远程培训,运输公司培训签字记录的工作。如果真的是这样对于运输公司还是驾驶员都是极有好处的!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目标有哪些

4,驾驶员的培训途径有哪些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2、结合后勤保障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负责)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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